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为规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市场,促进行业有序发展,依据国务院关于行业协会自律管理要求,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说明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环境监测、环保咨询、环境工程和污染物处理设施社会化有偿运行服务的能力评价活动。
第三条 能力评价遵循"自愿申请、行业自律、社会采信、免费服务"原则,由遵义市环保产业协会对会员单位开展服务能力确认并颁发证书。
第四条服务能力评价分为环境监测、环保咨询、环境工程和污染物处理设施,能力评价等级实行二级制:一级、二级。其中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能力评价分为:污水处理、废气处理、固废处置、危废处置、在线监测等5类专业 。
第二章评价条件
第五条申请单位应具备:
(一)协会有效会员资格及缴费证明
(二)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
(三)必要的专业检测能力及应急机制
(四)操作人员持证上岗(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证书或其他同等或以上证书)
第六条申报材料包括:
1. 申请表(含自律承诺书)
2. 法人证书、会员证明及缴费证明
3. 质量体系文件、必要的应急能力建设情况
4. 技术人员资质证明(附职称、能力证书、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等)
5. 近三年运行业绩证明(服务合同、监测报告、用户评价等)
6. 财务状况证明
第三章评价程序
第七条协会秘书处负责:
- 接收申报材料
- 由协会组织3名专家进行技术评审(含材料形式审查和现场实质核查)
- 公示评审结果(公众号、小程序公示5个工作日)
- 颁发有效期3年的正副本服务能力证书 ,每年对年报合格的单位在副本上进行登记
第八条 特别规定:
1. 所有评审环节不收取服务费
2. 专家咨询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
3. 对弄虚作假申报者取消资格且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
第四章 证书管理
第九条 证书载明:
- 单位基本信息
- 服务类别与等级
- 证书编号及有效期
- 发证机构签章
第十条 变更管理:
单位发生分立、合并或重大信息变更时,需在30日内提交变更申请,经审核后换发新证。
第十一条 注销情形:
1. 提供虚假材料
2. 证书违规使用
3. 重大运行事故
4. 未及时办理变更
第五章 监督管理
第十二条 实行双公开机制:
1. 持证单位信息公示(含运行项目)
2. 公众监督投诉渠道公示
第十三条 纪律要求:
1.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商业秘密
2. 严禁擅自调整评定标准
3. 禁止强制企业参评